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建筑机械销售员,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镇**村**组**号,现住凉州区**苑**房**号。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被凉州区公安局罚款200元。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20年6月18日被凉州区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凉州区西凉路**茶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并随意殴打刘某某,茶屋工作人员报警后,凉州区公安局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吴某某带领管某某等4名辅警前往凉州区西凉路梅林聚茶屋处警时,被告人马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用言语挑衅处警民警,辅警管某某在制止马德成时,马某某在管某某右侧面部打了一拳。2020年6月16日,经武威市人民医院诊断,管某某头面部挫伤。同年7月13日,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管某某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管某某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6.接处警记录、警察证、上岗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言语挑衅和暴力袭击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马某某在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杰
2020年8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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