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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樊城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0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号,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厂家属院******单元**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王寨派出所接到指令称襄阳市樊城区创业路有人打架,派出民警张某某、协警宋某某到现场处警。在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对民警张某某的左脸打一拳,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出警经过、人民警察证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甘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勇

   检察官助理:李婷婷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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