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务农,无前科。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0时许,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和平路派出所民警袁某某带领辅警柳某某、卢某某,在桃城区**街与**路交叉口附近处理一起出租车司机山某某被殴打警情,被告人马某某逃至衡水市**人民医院附近,在依法传唤马某某过程中,马某某辱骂民警、辅警。在将马某某传唤至和平路派出所执法场所后,马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在执法场所大声吵闹、谩骂民警,并用“干死你”等言语威胁、恐吓民警,严重阻碍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官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黄某某、袁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虎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1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