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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7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村,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上午11时许,北店头派出所民警贾长河、辅警朱丽明在唐县北店头乡南城子村出警处理王敬楼与马某某纠纷时,被告人马某某不配合民警工作,殴打贾长河胸部,后马某某被赶到支援的巡警和派出所民警带到唐县公安局。经鉴定,贾长河胸部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妨碍公安民警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仪飞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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