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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妨害公务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18〕601号

被告人马某某xx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xxxxxxxx562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xxxxxx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11时许,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王某某、郭某某依法到德惠市松花江镇xx被告人马某某家送达法律文书,被告人马某某拒绝接收并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撕打,致使王某某脸部、郭某某颈部被挠伤,继而又强行阻拦法院工作人员离开,直至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被依法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执行裁定书》等书证;

2到案经过、证人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鲁秀辉

2018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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