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4525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7时许,陈某某等人在平南县**镇**村**村**屯**岭某道路上进行道路硬化,被告人马某某以该道路的土地存在纠纷为由,以拦路的方式阻拦陈某某等人进行施工。同日8时许,平南县公安局寺面派出所民警谢某甲、辅警谢某乙接报警后到达现场对该事情进行调解。后陈某某等人同意暂停对有争议部分道路进行施工,但要求继续对无争议部分道路进行施工,马某某仍不同意,继续在道路中间进行阻拦。公安人员对其进行多次劝离和警告后,将马某某强行带离现场,在此过程中,马某某用脚踢民警,用手抓挠民警双肩、身体,用嘴咬伤民警,致使民警谢某甲、辅警谢某乙身体受伤。经鉴定,谢大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农森淮等11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造成人民警察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泉
检察官助理:李梅清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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