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8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4********,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号,1998年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梁俊芳,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4时27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路经佛山市顺德区**路、**中红绿灯路口附近时,因周某某驾驶汽车时按喇叭催促,马某某遂追逐汽车、追上后拍打汽车引擎盖及车窗,挑衅辱骂周某某。周某某打110报警,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派出所**中队民警梁某某接报后驾驶警车赶往现场处置,在**路**店铺门前询问马某某。马某某拒不配合调查,长时间辱骂并以暴力威胁梁某某,引来群众围观、造成交通阻塞。梁某某依法传唤马某某,并因马某某醉酒、情绪激动,使用约束带绑住其双手并欲带至公安机关处理。马某某拒不配合,又以暴力威胁梁某某并用脚踢梁某某,踢中梁某某下阴。

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体表未见明显损伤。

破案后,马某某取得梁某某口头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阻止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刚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