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1991********,彝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企石镇东平村香满堂烤鱼店门前路段殴打则某某,2019年10月15日7时许,则某某报警求助。2019年10月15日7时许,东莞市公安局企石分局东山派出所民警黄某某与辅警徐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处置,后对马某某进行口头传唤,在传唤过中,马某某不听从现场警务人员指令,挣脱现场警务人员的控制,后警务人员将马某某带上警车,在警车上被告人马某某挣扎并殴打民警黄某某,后被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病历诊断证明书、处警经过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证人姚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则某某、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