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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居委会。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诉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4时36分许,灵璧县公安局灵西派出所民警邵某某着警服带领辅警胡某某、高某某、崔某某接110指令,驾驶警车(牌号皖L警****)前往灵璧县**镇北**处警。邵某某等人将酒后闹事的被告人马某某带上警车回灵西派出所处理。当警车行至灵璧县**道**道交叉口北100米处,被告人马某某在警车内突然辱骂处警人员并用拳头对邵某某和胡某某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执法记录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被告人马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攀登

检察官助理 井 梅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灵璧县**镇**居委会。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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