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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高陵区**镇**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2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凌晨2时20分许,公安临潼分局巡警大队交巡警中队工作人员刘某某带领四名辅警在西安市临潼区白庙十字附近对一辆涉嫌超载的渣土车进行检查时,渣土车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加速向北逃离。公安民警遂驾车追赶,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驾车,通过减速阻拦、两车夹击等手段,阻止公安民警对渣土车进行检查。在阻拦、夹击过程中,致警车前保险杠和两侧受损。经鉴定:警车受损价值为332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

8.公安临潼分局督察结论及情况说明;

9.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法制,采取减速阻拦、夹击等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正常履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权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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