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031987********,初中毕业,汉族,务农,住南阳市卧龙区**镇后**营**组**号。因涉嫌妨害作证,于2019年4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日,公安机关在办理被告人马某甲(已判刑)涉嫌非法占用农地一案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在持事先写好的虚假证词找多名证人签字、按指印作伪证,并宴请部分证人吃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马某乙、史某某、韩某某、马某丙、韩某甲,马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妨害作证罪对马某某在拘役三至六个月之间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检察员:张继云
代理检察员:王 伟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