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208031979********,汉族,中专文化,乡村医生,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住沙洋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从沙洋县**镇**村卫生室调至**镇**村卫生室担任乡村医生。同年1月21日,沙洋县**镇中心卫生院召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会议,马某某让妻子简某某代替自己参加会议,会后简某某向马某某传达了村卫生室发现发热病人要及时上报转诊等会议要求。当日**镇**村书记毛某某明确告知马某某从2020年1月21日起不再对发热病人进行治疗,发现发热病人要及时向镇卫生部门汇报。同年1月23日,**镇卫生院院长文某甲、副院长李某甲在**卫生QQ工作群里再次强调村卫生室不得接诊发热病人,发现发热病人要转诊到**镇卫生院,马某某在**卫生QQ工作群里回复收到。当日**镇副镇长苏某某来到**村卫生室,向马某某强调不得收治发热病人,一经发现必须向上级卫生部门和村干部汇报,马某某表示会按照要求来办。
2020年1月28日至2月7日,马某某明知村卫生室不得接诊发热病人,为了牟利,在沙洋县**镇**村卫生室接诊了有发热症状的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文某乙、李某丙(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文某乙、李某甲5人为亲戚关系)及王某甲。马某某既未将上述发热病人转诊到**镇卫生室,亦未及时向**镇卫生院和镇、村干部上报,而是对上述发热病人进行了输液治疗。直到2020年2月8日,马某某来到张某甲家中(当时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文某乙、李某丙5人与王某乙、李某丁、文某丙暂住在一起过年),发现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均有发热、乏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症状,遂向**镇镇卫生院上报情况。之后张某甲、张某乙等8人被送往沙洋县人民医院治疗。二天后,张某甲因救治无效死亡;文某乙、李某丙、王某乙、李某丁、文某丙5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同时与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有密切接触的33名村民被强制医学隔离观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文某乙、李某丙等人的住院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李某甲等2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明知村卫生室不能接诊发热病人,仍违规接诊多名发热病人并进行输液治疗,导致5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及33人被强制医学隔离观察,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严重传播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淑岚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338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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