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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失火案)_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8〕279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73********,蒙古族,无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艾里**号,因涉嫌失火罪,经科某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1日被科某中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3日被科某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科某中旗代钦塔拉苏木代钦塔拉嘎查西北侧4公里处山上上坟时,不慎失火。经科某中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过火面积为440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137.2亩,林地属性为乔木林,树种为五角枫、榆树。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拨打119电话和森林公安局报警,在现场等候救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指认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达440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殿强

2018年95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已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艾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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