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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失火案)_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67********,彝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蒙某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其妻王某某到蒙某市**镇**村委会**村瓦厂(小地名)地里准备焚烧枯菊杆,到达瓦厂后王某某继续清理枯菊杆,马某某砍树枝用于扑火备用,此后马某某用其携带的打火机将此前堆好的枯菊杆点燃焚烧,点燃后风力突然加大,火势燃烧到临近地块,马某某用树枝扑打,但无法控制火势继而引发山火,将扎门、落水洞两个村组三十余户村民的杉木、桉树不同程度烧毁。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总面积166.54亩,有林地面积61.97亩、疏林地面积5.87亩,其中用材林40.72亩、防护林27.12亩,林种为杉木、桉树。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过失引起山火,过火总面积11.1公顷,其中有林地4.1公顷,疏林地面积0.39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马某某主动电话报案,公安机关通知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垚

检察官助理:李施奇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鸣鹫家中,联系电话13408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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