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Z13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1********,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嘎查**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9日上午八时,被告人马某某从家携带祭祀用品开车至清河镇**嘎查村东南约三公里处墓地祭奠其已故父亲。被告人马某某到达墓地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烧纸,祭祀完毕后未确认火源是否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导致未燃尽烧纸复燃,点燃墓地周围杂草,引发林地失火,得知失火后马某某积极参与灭火,确认无复燃可能后离开火场。2020年4月21日,通辽市林业和草原局科尔沁区分局出具林地火落图说明:过火面积421.13亩,其中林地26. 3155公顷(394. 73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林地内给已故亲人上坟烧纸,不慎跑火,引发林地火灾,过火面积421.13亩,其中林地394. 732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失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宙明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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