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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失火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Z13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1********,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嘎查****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9日上午八时,被告人马某某从家携带祭祀用品开车至清河镇**嘎查村东南约三公里处墓地祭奠其已故父亲。被告人马某某到达墓地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烧纸,祭祀完毕后未确认火源是否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导致未燃尽烧纸复燃,点燃墓地周围杂草,引发林地失火,得知失火后马某某积极参与灭火,确认无复燃可能后离开火场。2020年4月21日,通辽市林业和草原局科尔沁区分局出具林地火落图说明:过火面积421.13亩,其中林地26. 3155公顷(394. 73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林地内给已故亲人上坟烧纸,不慎跑火,引发林地火灾,过火面积421.13亩,其中林地394. 732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失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宙明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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