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晃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独自一人从家中带着打火机、锄头、镰刀来到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长乐坪村板栗湾组“贾贾溪”山半山腰自留田中清理杂草,当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用镰刀将杂草砍好堆放在田中,并用打火机把杂草点燃,由于当时风势很大,火势蔓延至山场,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新晃轩盛林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林业案件技术调查: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长乐坪村板栗湾“贾贾湾”失火山场过火林地为有林地、未成造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共划分7个小班。树种属乡土树种马尾松。过火总面积为13.8公顷(折207亩)。其中:有林地1号、4号两个小班面积为3.75公顷,折56.25亩;未成林造林地3号、7号两个小班,面积5.63公顷,折84.45亩;疏林地2号、6号两个小班面积3.23公顷,折48.45亩;灌木林地5号小班面积1.19公顷,折17.85亩。
2019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林业水利环保服务中心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失火烧山时使用的打火机照片;
2.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禁火令;
3.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案件技术调查报告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失火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森林用火规定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未成造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面积共计为13.8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菊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新晃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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