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合同诈骗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街道**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于2020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温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系“豫HA****”解放牌重型牵引车实际车主。2011年前后,被告人马某某与张某某、杨某某多次预谋通过签订虚假运输合同骗取他人货物,事先伪造了车辆牌照及对应的车辆行驶证,使用马某某照片套用赵某某信息伪造了机动车驾驶证,并由杨某某多次联系滑县人李某某询问铅价及寻找买家。同年3月,张某某、马某某瞒着杨书红,纠集王某某(已判刑)驾“豫HA****”前往南宁实施诈骗。2011年3月27日,由马某某持伪造的行驶证和驾驶证、驾驶悬挂虚假牌照的车辆、冒用赵某某名义与温县锟鹏物流有限公司驻南宁办事处签订承运合同,将一车38.77吨粗铅锭骗走。途经武汉时,张某某、马某某指使王某某携在锟鹏物流登记过的手机下车,逃避手机定位追踪并谎称“车辆肇事正在处理”蒙蔽托运方,张某某、马某某则将货物运至滑县以56.2万元卖掉。后马某某分得26万余元,张某某分得24万余元,王某某分得4.7万元,马某某将所得款项予以挥霍。

经鉴定,被骗粗铅锭价值1212044.02元。案发后,张某某退款5万元,王某某退款4.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发破案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庆光、王转运等人使用虚假车辆信息、冒用他人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米守斌

检察官助理:李晓丽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