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Z25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街**号**队**平房。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在达拉特旗**房地产杨某某办公室,被告人马某某以销售电梯为由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了电梯购销合同,骗取杨某某电梯款11.5万元。被告人马某某在收到杨某某的电梯款后未订购电梯,而是将11.5万元用于自己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宏
检察官助理:李琴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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