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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合同诈骗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4********,汉族,大学本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道**工程**单元**号。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马某某在无实际履约条件的情况下,虚构“9厘5”贷款产品,并向其以前贷款客户进行推广。截至2019年4月,马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软件园附近茶房、新都区新繁镇、崇州市等地与蒋某某等12名被害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月息9厘5。马某某以预付利息、手续费以及税费等名目骗取被害人27万余元,并将骗得钱款转账给他人和提现耗用。

2019年4月25日,马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天合凯旋南城A座904被警察挡获。其后,马某某向部分被害人退款约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奇圣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成都市高新区**街**湖岸**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780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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