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2********,汉族,本科毕业,原某某七局安装公司职工,住南阳市卧龙区麒麟路。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8年3月24日被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6日被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8日被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10月19日、2020年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代表南阳某某集团与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包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某某村某某庄园一期项目住宅楼的工程土建、装修、水暖电、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共计约5万平方米,实行总承包,包工包料。合同工期365日,计划开工时间暂定于2013年3月20日。
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与付某某代表的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上述某某庄园一期项目住宅楼的建设劳务施工转包给付某某、赵某某。承包内容包括钢筋的制作和捆绑,木工的支拆模,所有混凝土浇灌,所有基础部门,二次结构,清水交房。承包价510元每平方米,共计约5万平方米,总造价约2700万元,2013年5月份开工。付某某、赵某某缴纳工程保证金70万元。后因工程未开工,该款已退还。
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隐瞒上述与付某某已签订合同的事实,以某某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名义与王某甲签订合同,将上述某某庄园一期项目工程的钢筋加工、制作等承包给王某甲,大清包承包价51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暂定5万平方米,开工日期2013年3月20日。合同签订后,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缴纳工程保证金70万元。马某某将该70万元用于个人还账、支付利息等开支。因工程迟迟未开工,经王某丙多次追要,马某某等人退还25万元。案发后,马国栋退还李某某、王某乙各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3.证人付某某、赵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4.人口基本信息表、银行交易记录、施工协议、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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