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身份证号码3526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三明**市**坡***小区**号(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坪*号)。2015年11月30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福建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7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6日和11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5日和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0月26日和2020年1月6日先后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间,被告人马某某通过郑某某介绍与江西省瑞金市**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长钟某某认识,并获悉**公司因与瑞金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森林资源转让总代理合同》而需要大量收购林地,即产生通过办理虚假《林权证》或虚假转让《林权证》的方式,与被害人钟某某签订《森林资源转让合同》、《付款方式及补充协议(附件)》,骗取被害人钟某某支付森林资源转让费的想法。自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马某某以此方式合同诈骗作案4起,骗得被害人钟某某现金计人民币297. 696万元(以下币种同)。除案发前,经被害人钟某某追讨后,被告人马某某归还50余万元外,其余赃款均被其挥霍。具体是:
1、2011年7月中旬,被告人马某某在森林或林木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森林资源转让合同》、决议书、村民小组长及村民签名、委托书、收款收据等方式,向长汀县**镇林业工作站申请将长汀县**镇**村*坪小组所有的2601亩的森林资源(其中:称勾坑山场面积1324亩、夹溪山场612亩、蛇引岭山场77亩、茜坑、蚂蟥坑、曹坑山场588亩)所有权变更为被害人钟某某指定的广西****纸业有限公司。2011年9月25日和27日,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签订了《森林资源转让合同》、《付款方式及补充协议(附件)》,将山场以每亩390元或420元不等的价格转让给钟某某,并由被告人马某某向钟某某收取首付款人民币21万元。2011年10月31日,长汀县林业局根据申请材料将上述2601亩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由马某某或*坪小组变更为****纸业有限公司,并办理了新的《林权证》。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签订《付款方式及补充协议(附件)》,将转让价变更为每亩395元,资源转让费人民币102.7395万元,但被告人马某某实际向被害人钟某某收取资源转让费为人民币102.666万元。
2、2011年7月中旬,被告人马某某在森林或林木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害人钟某某签订了《森林资源转让合同》、《付款方式及补充协议(附件)》,将长汀县**镇**村*坑、*坪小组与**镇**村存在争议的868亩凹背(小曹坑)山场,以每亩450元的价格转让给钟某某。合同签订后,被告人马某某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制假人员伪造一份编号为C35100147****的假《林权证》,并据此向被害人钟某某收取资源转让费39.06万元。
3、2011年底,被告人马某某虚构长汀县**镇**村**坝831亩林地及**镇**村**村至金塘坑1868亩林地的资源可以转让的事实,与被害人钟某某签订了以每亩300元价格转让2699亩林地的《森林资源转让合同》和《付款方式及补充协议(附件)》,先向被害人钟某某收取资源转让费42万元。尔后,被告人马某某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制假人员伪造一份编号为C35100149****的假《林权证》和一份编号为C3C350003****的假《林权证》,谎称二块林地均转让给被害人钟某某所指定的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并据此向被害人钟某某收取资源转让费余款28.97万元。
4、2011年10月间,被告人马某某虚构长汀县**镇**村826亩和**村524亩林地资源可以转让的事实,于2011年10月17日与被害人签订了以每亩550元价格转让1350亩林地的《森林资源转让合同》和《付款方式及补充协议(附件)》。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害人钟某某收取资源转让费13万元,并陆续以1万、5万、7万、10万、20万不等向被害人先后领取资源转让费。至2012年7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共骗取钟某某支付的资源转让费75万元。
2013年上半年,被害人钟某某通过查询发现被告人马某某提供给自己的林权证存在造假情形,找到被告人马某某要求退还被骗钱款。被告人马某某承认私刻公章制造假林权证的事实,并于2013年6月27日向被害人钟某某出具一份《声明》,表明愿意将一部广州丰田汉兰达小车做抵押,并至2013年12月1日前归还骗取的203.21万元,但被告人马某某实际仅退还给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50余万元。2017年3、4月间,长汀县**镇林业站到**镇**村村部召开生态公益林补偿会议时,该镇**村**小组村民才知悉本组2601亩森林资源被转让。2017年6月,马某某受村民委托到长汀县林业局查询,得知该资源系由被告人马某某私自转让给广西****纸业有限公司。因当时被告人马某某正在监狱服刑,无法核实。被告人马某某刑满释放后,马某某多次电话与其联系,要求核实情况。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找到马某某并出具一份《保证书》,承诺在半年内将**组**、***山场1900多亩林权过户回来或把当时转让费及林业局每亩10元的补贴款发还给香坪组村民,但被告人马某某并未履行保证书中的内容。
2019年4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被上饶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马某某陆续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调取证据通知书、长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证明》、长汀县林业局《说明》、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钟某某和马某某提供的书证材料、《林权登记档案》、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永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清流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江西省上饶县看守所《羁押证明》、上饶县公安局《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3、证人马某甲、马某某、马某乙、刘某甲、钟某甲、刘某乙、马某丙、杨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范某甲、董某甲、赖某甲、吴某甲、曹某甲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297.6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剑锋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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