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二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2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烟台市公安局龙海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0日被烟台市公安局龙海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9日被烟台市公安局龙海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实际控制经营兖州市**化工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实业有限公司)和兖州市**商贸有限公司。自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兖州市**化工有限公司、兖州市**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煤炭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共签订了21份煤炭购销合同。因**公司要求交易需提供担保,被告人马某某遂私刻了山东**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在上述购销合同中作为担保公司印章使用,造成**公司资金损失2509.7万元。其中,被告人马某某利用私刻的山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为兖州市**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与**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共9份;利用私刻的山东**酒业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为兖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与**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共12份。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被电话传唤到案。2018年10月21日、2020年1月7日马某某先后向烟台市公安局龙海分局交了两批酒水以抵顶部分账款,经烟台天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其所交的酒水共价值人民币11026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控告状、煤炭购销合同、情况说明、工作说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伪造其他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丛姝玉

检察官助理:陈一梦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柒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电子卷宗光盘壹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