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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受贿案)_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8021978********;回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系青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部副部长,住格尔木市**花园**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格尔木市公安局**派出所。2019年12月13日被格尔木市监察委员会依法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格尔木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在任青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青海**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0.2万元及两条黄盒芙蓉王牌香烟价值人民币500元; 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收受青海**科技有限公司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1.2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被告人返还赃款人民币20.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青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马某某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函”;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户籍证明;青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涉案款物随案移交登记表、收据 、格尔木市监察委员会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 ;银行微信转账记录;青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及情况说明;青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运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青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采购审批表、汇总表、签约通知书、澄清函、物资验收表、记账凭证;证人张某某、田某某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青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正甲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联系方式:09798413848;

   2、案卷三册,散页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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