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受贿案)_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箐山县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带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67********,回族,大学本科,中国石油**石化分公司北京办事处接待部**,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区,住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小区**室。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 月16日本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大箐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伊春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05年9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马某甲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收受安徽新亚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某(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60万元。

2005年9月,安徽新亚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某请托马某甲帮助其公司参与在独山子石化公司千万吨炼油百万吨乙烯项目工程。马某甲接受徐某某的请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找到时任独山子石化分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张某某告知徐某某请托事项后,三人约定事成之后徐某某给张某某、马某甲分得相应好处。张某某找到时任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大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胡某某(另案处理)和物资采购部副总经理马某乙(另案处理),为新亚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独山子石化分公司签订框架协议提供帮助,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新亚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大项目供应电缆共计1.5亿余元。2008年1月22日,徐某某按照马某甲要求安排其公司驻新疆办事处员工夏某某,汇给马某甲妻子李某甲经营的北京巨力诚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60万元。马某甲将其中30万元取出送给张某某,又从2009年1月收受王某某贿赂的13万元现金中拿出10万元送给了张某某。

2. 2008年上半年至2009年8月,马某甲分二次收受沈阳佳益油雾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所送人民币23万元。

2008年上半年,沈阳佳益油雾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请托马某甲帮助其公司生产的油雾设备销售到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并提出事成之后按合同金额的12%给予提成。马某甲接受王家鹏的请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找到时任独山子石化分公司机动设备处处长崔某某和炼油厂副厂长林某某,将沈阳佳益油雾技术有限公司推荐为独山子石化供应商。2008年9月,林某某经办采购了沈阳佳益油雾技术有限公司188万余元的油雾设备。2009年1月,王某某在其公司支取13万元送给马某甲,并表示其余的提成之后再给。2009年8月初,马某甲以购房借款为由向王某某索要剩余好处费,2009年8月12日,王某某让其公司财务人员赵某某在公司支取10万元汇到马某甲指定的其岳父银行卡中,马某甲妻子李某甲用此款购买了位于河北省沧州市都市阳光小区12号楼2单元201室房产。

3. 2010年上半年,马某甲收受铁岭市银州区仪器仪表厂厂长李某乙所送人民币5万元。

2010年上半年,铁岭市银州区仪器仪表厂厂长李某乙通过其合伙人苏某某,请托马某甲帮助其公司生产的炉膛火焰监测仪销售到石化系统,并承诺事成之后给马某甲相应的好处费。马某甲接受李某乙的请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找到时任独山子石化公司机动设备处处长崔某某。2010年6月29日,李某某安排其公司出纳员给马某甲汇款5万元,作为前期活动费用。经崔某某安排,炼油厂机动处工作人员推荐铁岭市银州区仪器仪表厂入网,并在独山子石化分公司中标了59万元的供货合同。

4. 2010年下半年至2014年9月,马某甲分三次共收受北京安泰恒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某(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55万元。

2010年10月,北京安泰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抚顺石化签订了喷涂工程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抚顺石化以雨天接电不安全为由,拒绝给北京安泰恒业科技有限公司施工队接电,陈某某害怕耽误工期导致企业利益受损,请托马某甲帮忙疏通,并承诺事成之后给马某甲相应的好处费。马某甲接受陈某某的请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将陈某某请托事项和欲给好处费一事告诉张某某,张某某找到中石油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副总经理沈某某,为陈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最后北京安泰恒业科技有限公司顺利在抚顺石化施工。2011年春节前,陈某某从公司支取20万元送给马某甲。

2010年年底,北京安泰恒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某为不让独山子石化分公司与其公司代理的生产ABB快切开关公司直接签订合同,请托马某甲协调独山子石化分公司直接同其公司签订ABB快切开关采购合同,并承诺事成之后给马某甲相应的好处费。马某甲接受陈某某请托后告诉了张鹏江,张鹏江找到时任独山子石化分公司物资采购部主任马某乙,在马某乙的帮助下,陈某某的公司顺利签订了918万元供货合同。2011年4月,陈某某从公司支取10万元送给马某甲。

2010年年底,陈某某请托马某甲帮助其公司代理的厦门ABB开关顺利通过在大连举办的快切装置框架采购会议。马某甲接受陈某某的请托后,找到负责组织实施此次会议的时任中石油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副总工程师周某某,在周某某的帮助下,厦门ABB开关顺利通过了会议讨论并成为中石油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的指定供应商。2014年9月,陈某某从公司支取25万元送给马某甲。

5. 2012年至2014年9月,马某甲收受新疆怡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某所送人民币17万元。

2012年,新疆怡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请托马某甲帮助怡通工贸有限公司向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大乙烯厂供应液化气。马某甲接受盛某某的请托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找到时任独山子石化分公司计划处副处长赵某某帮助联系此事。在赵某某的帮助下,新疆怡通工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4月和2013年12月与独山子石化分公司签订液化气供应合同。2014年9月,盛某某通过新疆怡通工贸有限公司转入马某甲妻子李某甲经营的北京巨力诚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7万元。

6. 2015年9月,马某甲收受东营海森密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015年9月,东营海森密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某通过时任独山子石化分公司机动设备处处长王某某的介绍,请托马某甲帮助协调其公司生产的密封件进入独山子石化定商短名单。郝某某从公司支取10万元,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来到独山子驻北京办理处找到马某甲,请托马某甲跟中石油炼油与化工分公司领导联系签批其公司进入定商短名单的请示,郝某某让赵某某将10万元送给马某甲。马某甲接受郝某某的请托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找到中石油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副总经理周某某帮忙。周某某同意后,王某某以独山子石化分公司的名义起草了请示文件,并同马某甲报送给周某某,周某某签批了该请示报告,东营海森公司顺利进入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定商短名单。

综上,自2005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在担任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北京办事处接待部经理期间,利用本人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请托人钱款共计170万元。该款项被监察机关依法扣押。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马某甲主动向伊春市监察委员会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领导人员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企业营业执照、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 证人徐某某、王某某、郝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担任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北京办事处接待部经理期间,利用本人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请托人钱款共计17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系共同犯罪之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马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在监察机关至检察机关均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海波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铁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