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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唐奉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2时44分,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冀T*****黑色**牌小型汽车,沿**村与**村乡村公路自东向西行驶几米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0.50mg/100ml。在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前被告人马某某承认了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赵培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深州市**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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