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山东临朐人,户籍地同现居地临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朐县弥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路与**路路口附近时被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马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3.47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4.电子数据:现场查获视频。以上证据均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祥花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件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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