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洮北区平安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F2****银色捷达轿车在平安镇二道街行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马某某酒精含量为271mg/100m。后经白城市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9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指认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楠楠
检察官助理:刘婷婷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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