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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马**,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8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办事处**东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5时0分左右,被告人马**酒后驾驶号牌为豫Q*****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从泌阳县泌水办事处桥上村委王庄其朋友张**家离开后,行驶至泌水南路网红桥西边路段,将车停在路上,在车辆未熄火的情况下趴在方向盘上睡着,后被过路群众发现后报警,被泌阳县公安局民警到场查获。经鉴定,马**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3.94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贵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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