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车牌号:京J****9)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2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理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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