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1〕1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镇人民乡政府干部,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镇**大队**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和朋友在阿克苏市**生态园吃饭,吃饭期间饮酒,次日凌晨1时40分许,马某某驾驶新N7****号小型轿车,由**生态园停车场行驶至**路市**局门口时被查获;经检测,马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1年2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6751****。
2.案卷一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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