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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4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4********,汉族,中专文化,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现住址长葛市东转盘**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0时51分许,在长葛市长社路赵庄桥头处,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持C1D证驾驶豫K*****号小型轿车沿长葛市长社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长葛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7月17日,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鉴定:马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2.96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视听资料;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华领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东转盘**小区**单元**室;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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