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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潞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马卓强,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19880127161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史迴乡郭家堡村105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卓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马卓强醉酒后驾驶晋DH2689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潞城区中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潞康小区门口路段时,与由东向南左转弯被害人李文伟驾驶的晋DDF587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卓强弃车逃离现场。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在潞城区一城一家酒店将马卓强抓获。经抽血检测,马卓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27mg/100ml。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卓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文伟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卓强与被害人李文伟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车辆损失20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协议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李文伟的陈述;证人谷志勇、牛泽鹏等的证言;血液乙醇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马卓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卓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卓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卓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卓强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素云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马卓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潞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乡**村**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9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潞城区中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潞康小区门口路段时,与由东向南左转弯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晋D****7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弃车逃离现场。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在潞城区一城一家酒店将马某某抓获。经抽血检测,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27mg/100ml。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车辆损失20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协议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谷某某、牛某某等的证言;血液乙醇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素云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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