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68********,汉族,辽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园**楼**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北哨街六中交通岗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被交警大队查获,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3.3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抽血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记载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某某
宋某某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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