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10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房,现住址:辽阳市白塔区**胡同**组。于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0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与其三位朋友在辽阳市白塔区算了吧休闲餐厅喝酒,当日21时50分许,马某某驾驶辽K****2号黑色迈腾轿车从算了吧休闲餐厅出来,行驶至华兴岗南侧100米处,马某某将黑色迈腾车牌照摘下,继续沿华兴岗右转至万达岗,并与举报人洪某某发生口角,随即举报人拨打122报警电话,马某某驾车继续行驶至同德街恒大五期门前,而后下车上楼回家,过了一阵又回到停车位置。接到举报后公安民警赶赴同德街恒大五期门前,发现马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委托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马某某进行血液采集和血液检测。经检验,马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2.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在恒大五期门前,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马某某于立案当天得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算了吧休闲餐厅现场监控截图及照片、餐厅结账单、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赢男
检察官助理:张 刚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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