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镇**村**组**,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镇**村**组**。因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9月12日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0时18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辽A****F号灰色别克牌小型汽车,沿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出口地道桥南口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立山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马某某带到鞍山市第三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马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鞍山市公安局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现场查获照片、酒精检测照片、提取血样照片、血液密封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正鉴[2020]法毒鉴(酒)字第800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绍强
检察官助理:刘芳伊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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