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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现住西安市高陵区**路**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13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24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3时21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小型轿车从西安市高陵区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丁字路口处时,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遂被民警带至高陵区**医院进行了血样采集并现场封存。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醇浓度为124.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笔录、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2.证人史某某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玉艳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证据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社会的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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