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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宁德市蕉城区**乡**村**号,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沿宁德市蕉城区署前路由北环岛方向往天王路方向行驶,经署前路旧市政府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福建省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7.25mg/100ml。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马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胡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号**楼,联系方式:1895941****。

2.卷宗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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