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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7********,汉族,高中文化,**市**有限责任公司药品销售人员,甘肃省武威市人,现住武威市**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释放。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时5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6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从本市金川区上海路、延安路十字路口“汪宇”烤肉城出发,沿本市金川区延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路与广州路十字时,在十字路口附近的小卖部短暂停留掉头后再次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广州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200.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口基本信息表;2、证人侯某某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告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娇

                                   2020年12月15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1948****;

    2.刑事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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