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66********,回族,群众,半文盲,农民,青海省民和县人,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镇**村**社**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23时47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青B*****号小轿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北山公园十字处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遂提取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5.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4.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娜

                                2020年4月30日

附:案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