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3月马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永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00时2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1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233公里加200米处,被永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30mg/100ml,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5.8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5.8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哈某某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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