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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88********,回族,初级中学教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机动车在邵阳市双某某**地段被双清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3.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证明、车驾管资料、户籍资料;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润

检察官助理:龚超珍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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