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7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地河南省淅川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鄂C****8号轻型封闭货车沿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松柏镇滨河大道鱼泉湾水厂路段时,撞损道路右侧防护栏后冲出路外,将苏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鄂E****1号小型轿车及人行道上的观景树撞损,造成马某某本人受伤、两车、路边护栏及观景树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赴神农架林区人民医院调查时发现马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带其在该院接受抽血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8mg/100mL。经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谅解书、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襄阳汇驰鉴[2019]毒鉴字第29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酒精检测及抽血视频光盘1张;7.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婕
检察官助理 吴慧珊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3886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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