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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阳市汤阴县******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05年7月11日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抢劫罪,2006年2月16日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 F2****的小型面包车,沿浚县善大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屯子镇码头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款第(二)项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马某某现被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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