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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10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8********,汉族,大专文化,浙江台州**有限公司保安,住临海市**街道**大道**号。因赌博,于2006年12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9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D****号小型轿车途经临海市永丰镇八叠村路段时,车辆与路边树木发生刮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马某某为了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指使其女朋友朱某某冒充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朱某某因保险公司要求向110报警,临海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查明朱某某不是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并发现马某某有犯罪嫌疑。在现场的被告人马某某为了逃避处罚拔腿就跑,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车辆行驶轨迹及示意图、照片、保单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朱某某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事故现场、查获、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红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8613****。

2.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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