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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日生,身份证号4103221984********,汉族,大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新疆路**家园******号,住洛阳市西工区丽春路**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X****小型轿车停在洛阳市西工区丽春路与上阳路附近吐酒被人举报,后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CX****小型轿车沿丽春路由西向东驶入名门万象小区地下停车场,被赶到现场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及辩解;

(2)、证人王某某、彭某某证言;

(3)、书证:查获经过、移交函、河南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呼气记录单、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告知通知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毅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卷宗贰册,光盘叁张,完税证明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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