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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马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90********,汉族,初中毕业,**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镇**路**号,住郑州市**区**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0时35分,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豫A6****号小型轿车沿31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宜阳县张午镇第一初级中学门口处道路时,撞击同向在前的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住院,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河南金剑司法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1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前科及身份证明、查获经过、抽血照片、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诊断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的供述;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证人车某某的证言;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马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花平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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