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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蠡县**住河北省高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6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7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晚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高阳县**乡一饭店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F*****五菱宏光面包车沿**公路行驶至**乡**村,在朋友家继续饮酒。酒后马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肃宁县****村南公路,与他人发生纠纷。民警处置警情发现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马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6.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哲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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