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9********,回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住献县**镇**家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冀J*****小型汽车沿献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与他人因行车发生纠纷,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马某某涉嫌酒驾,后抽取其静脉血,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83.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证言;
3.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科鉴【2020】医毒检字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建国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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