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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双塔区**街**号,现住涿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沿本市冠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冠云桥下时,被涿州市交警大队桃园中队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涿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8932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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