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醉酒驾驶冀FC*9**号小型轿车沿望顺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望都县北关村路段时,撞到路边树木,造成冀FC*9**号小型轿车、路边停放的冀F4*5**号小型轿车两车损坏、树木损毁、马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马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乙无责任。马某甲已经赔偿损失并取得马某乙的谅解。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甲人体体液乙醇含量为24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241.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占琪
检察官助理:胡雄飞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90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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